论监察留置措施的合宪性规制
2020 (3):
129-14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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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相对独立行使调查监督职权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监察留置在权力外观上兼具行政监督、党内“两规”、司法侦察的权力属性,这也使得监察留置措施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监察留置作为监察机关对公民自由权利最具威胁的权力,现行的监察法并没有过多地约束其适用,因此基于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立场,亟须从宪法规范的视角,对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进行合宪性规制。监察留置措施的合宪性规制在宏观上就是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平衡的格局上,以宪法基本原则为核心、宪法文本规范为依据、宪法价值理念为依归,重新审视监察留置权的配置与运行;在微观上就是在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中,以宪法思维为起点、正当程序为标准、人权保障为目的,审慎运用国家监察留置措施,以期形成反腐权威高效与公民权利保障并举的善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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