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生态司法协作机制研究
2019 (7):
55-6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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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作机制是指司法实践中多元主体间协同合作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方式。生态司法协作是应对生态司法实践难题的客观要求,是共建绿色长江经济带的重要抓手。长江经济带生态司法协作在贯彻“共抓大保护”建设理念的同时,还存在协作缺乏社会性权利主体参与、协作主体间权责关系和协作程序不明确、协作运行保障不到位、相关协作机制落实效果差等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司法协作机制需要重点从主体机制、程序机制和运行机制3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协作执行和监督主体,厘清各主体的职能定位和权责边界;二是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起诉制度、协作取证制度、协作执行制度,健全程序性制度衔接;三是通过明确生态司法协作原则、协作范围、协作方式,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保障生态司法协作机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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