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越来越多的国家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追求,逐渐接受了以合意为基础的辩诉交易制度。自愿性是辩诉交易制度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也因其具有强迫的内在本质而成为招致批评最多的问题。我国于2016年11月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该制度的特点在于协商,前提则在于协商的自愿性。美国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发源地,而德国是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本土化移植的代表性国家,与我国相比,其制度构建更为完善。二者在审查辩诉交易中自愿性时所考量的因素,虽然因制度不同而各有侧重,但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协商自愿性的审查仍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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