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1, Vol. 35 ›› Issue (8): 147-159.
麦买提·乌斯曼,杨立敏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 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 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 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 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 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 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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