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0, Vol. 34 ›› Issue (7): 12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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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任远
摘要: 在“北极星号”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第一次对公海航行自由问题作出解释,《公约》项下的航行自由出现了若干新的发展,该案的判决对公海航行自由的未来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一,在船旗国对公海上悬挂其旗帜船舶的专属管辖权问题上,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问题采取扩张解释,认为船旗国在公海上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既包括执行管辖权,也包括立法管辖权。这一裁决体现了在国际法中公海航行自由扩张的趋势,这可能对非船旗国及其国民的维权构成障碍。其二,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公海航行自由不包括进入公海的自由,法庭的这一解释过于片面,与公海航行自由的基本法理不符。其三,对于《公约》第三百条中的善意与滥用权利问题,国际海洋法法庭对部分关键事实未进行全面、适当认定,导致该条的有关请求在判决中未得到支持,该案关于《公约》第三百条的裁决对后续的法律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该案判决对北极星号加油的地点未进行明确认定,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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