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驱动型商业模式引发隐私保护应否纳入反垄断分析的争议。用户数据作 为数字平台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的对价,在数字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隐私保护构成数字平台行 使市场力量的一个要素时,反垄断法应当干预。将隐私标准作为竞争的定性参数,用户数据的不当收集 和使用、利用数据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利用数据封锁竞争对手构成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此外, 排他性滥用中存在数据封锁和隐私保护间利益平衡问题,采用法经济学中“卡 -梅框架”,得出当被要求 共享的数据属于敏感隐私时,隐私利益将大于竞争秩序利益,隐私保护可作为占有支配地位平台拒绝交 易的正当理由。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