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排他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尚未确立竞争损害的实质分析规则,也未提供竞争损害分析的具 体方法,这给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在域外,无论是欧盟模式还是美国模式,都逐渐倾向于采取实 质分析的进路,并发展出了多种具体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可为我国的规则完善提供借鉴。在我国,采取实 质分析规则同样是可取的:一方面,对于可能引发竞争损害和提高竞争效率的排他行为,实质分析有助于 衡量其净影响,避免过度执法或执法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具备实质分析的制度基础。在具体方法 上,我国应当以消费者福利测试作为竞争损害的主要判断标准,以市场封锁标准、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 利润牺牲测试、无经济意义测试、提高竞争对手交易成本理论等分析方法作为辅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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