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2, Vol. 36 ›› Issue (3): 18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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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摘要: 在获得查阅权之诉胜诉判决后,股东常常面临无公司会计账簿可查的困境,这是股东知情权正 义获得的最后一公里。《公司法解释四》提供的救济方案是赋予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此方案并不能 保障股东知情权得以完满实现,也无法正向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备置会计账簿。理想的救 济路径是,区分公司是否具备重建会计账簿条件而作不同处理。如具备,应当裁定公司重建会计账簿,以 使胜诉判决具备执行内容;如不具备,应赋予并支持股东的审计请求权,委托审计机构重建会计账簿以供 股东查阅。无论公司是否具备重建条件,因公司缺失会计账簿造成股东损失的,股东都有权请求公司管 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迄今为止,我国公司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公司无法提供会计账簿情形下股 东知情权的救济路径,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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