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0, Vol. 34 ›› Issue (5): 13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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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龙1,2
摘要: 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行政化运作与扩张性配置严重干扰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虽经顶层设计的强力推动,内设机构改革的实际动作仍较为有限,距离此项改革的预期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设机构为科层制的运作模式,导致了审判独立困难、审判质效消减、审判力量分散等不良后果。当前,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数量明显减少,改革的初级目标基本完成,但因行政化倾向延续、不良绩效考核导向以及内设机构改革与他项改革的断裂等内在缘由,制约了改革的纵深推进。未来,应当从业务决策扁平化、办案主体职业化、人员管理专业化三个维度重新定位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理顺优化三类内设机构的职能,构建与机构扁平化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同时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安置、放权与监督平衡等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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