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9, Vol. 33 ›› Issue (12): 12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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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阳
摘要: 为体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同时也为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监察法》与《刑法》分别作出了针对职务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特别从宽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定位和《监察法》相对于《刑法》的新法地位决定了《监察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需要《刑法》中职务犯罪特别从宽规定与之对接。然而,现行《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特别从宽的规定,存在适用范围有限且缺乏体系性、适用条件严苛、从宽幅度设置不当的问题,无法保障《监察法》 中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贯彻落实。对此,应结合《监察法》相关规定,通过立法路径,修改现行《刑法》中职务犯罪特别从宽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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