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9, Vol. 33 ›› Issue (10): 1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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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

陈其琨   

  1.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9-11-06
  • 作者简介:陈其琨,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

  • Published:2019-11-06

摘要: 犯罪人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是否属于检举他人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具体表现在犯罪人供述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是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对于该问题,应当以他人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本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进行判断。在此标准下,除了共同犯罪以外,犯罪人因实施了对合型犯罪、连累型犯罪、牵连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到案后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与他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可以评价为自首或坦白,但不能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

关键词: 如实供述, 检举信息, 犯罪构成事实, 直接关联

中图分类号: 

  • D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