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5, Vol. 39 ›› Issue (2): 2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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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育1,谭诗悦2
摘要: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被诉侵权人主张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抗辩事由之一。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和证明标准过高,导致法院审查标准宽严不一,亟需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在实体法上,确立善意无过失的标准,核心在于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针对不同规模的销售者在注意义务上应予区分,以实现个案实质正义;在程序法上,被诉侵权人应围绕交易全过程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合法以完成客观要件的证明,并推定其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从而成立合法来源抗辩,此时应当由权利人进一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具有过失,并可在特定情形下直接认定被诉侵权人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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