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2, Vol. 36 ›› Issue (10): 174-183.
李 仪1 ,2, 欧阳惠敏1, 王康霖1
摘要: 摘要: 通过运用云计算技术, 云服务商得以将个人信息处理成智力成果。 信息主体则需要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成果, 以此来实现其人格发展需求。 而云服务商滥用共享优势、阻碍主体需求实现, 降低了主体对共享活动的认同度, 阻碍了共享开展。 对于上述困境, 现有隐私保护规则与数据安全规则均难以有效应对。 治理者宜运用激励相容理论, 为主体配置成果的定限知识产权, 从而确保其通过获取与支配成果来满足需求, 激励其助力共享开展, 进而调和主体人格发展与信息共享促进的价值冲突。 激励相容对策下规则构建与实施时, 治理者既要立足于云服务商与主体力量失衡的本国语境, 优先给予主体人格关怀,又要充分借鉴域外治理经验, 充分发挥信息及成果等大数据资源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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