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2, Vol. 36 ›› Issue (7): 17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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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慧
摘要: 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是表见代理规则的模糊地带,亟待澄清。《民法典》中有关表见代理类 型的规定、无权代理规则中善意第三人撤销权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中均蕴含着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实定法 基础。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不应仅考察代理权外观与第三人善意,还应兼顾被代理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 是否负有责任,被代理人完全缺乏归责基础的,不应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旨在构筑起第三 人、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平衡结构。在具体操作层面,由被代理人承担证明其完全不具可归责性的举证 责任,不仅符合利益衡量精神,更契合表见代理纠纷审理中原被告两造对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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