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的关于家务贡献补偿的研究,未区分共相的性别角色和个案中的性别角色,未区分补偿的 对象和影响补偿的因素,且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固有的补偿作用关注不足。我国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采用的其实是公平原则而非均等分割,本身具有家务贡献补偿功能。在特定情形下,共同财产制 的家务贡献补偿功能会失灵,需引入另行补偿模式作为“补丁”。《婚姻法》第 40条对失灵补救不力,《民 法典》第 1088条取而代之。在规范适用时,需避免“补偿不足”和“重复补偿”两个极端,法院应当根据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综合考虑具体案情中的各种相关因素,确定补偿的模式和数量,尤其不能机械地采用 “一人一半”加“另行补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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