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 年 10 月26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监察委移交的留置案件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且先行拘留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该规定混淆了刑事拘留的性质、任务,与《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冲突,面临合理性和合法性危机,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准确厘定监察留置及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性质和目的,是妥善解决二者衔接的必要前提。应删除先行拘留的规定,由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明确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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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与完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0, 34(9): 12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