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0, Vol. 34 ›› Issue (6): 86-93.
• 人工智能·大数据法治 • 上一篇
陈 星1,2,梁 丁3
摘要: 个人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重要的社会资源,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息产业发展、利用之间冲突加剧,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中的信息控制权、特定目的使用等因技术不断突破而空洞化,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合法、有序、合理的利用成为大数据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难题。 个人信息利用制度的完善,一方面须构建个人信息利用机制,如“脱敏 + 禁溯源”机制、“数据可携”机制、“被遗忘”机制、“个人信息隐私风险评估”与“使用者责任”相结合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在《民法典》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权利的体系化以及个人信息利用公法与私法的体系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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