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0, Vol. 34 ›› Issue (1):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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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伟
摘要: 穆勒在区分了命题和判断之后, 讨论了“ 命题本质上是什么” 或者说“ 命题这种述说形式究竟表达的是什么”这一有关命题含义的问题。在批评了命题含义的外延解释即命题所表达的是主词和谓词的指谓( denotation) 相符,或者说主词和谓词仅仅是相同对象的不同名称之后,穆勒提出了命题含义的内涵解释,即认为命题所表达的是主词和谓词的涵谓( connotation) 相符,或者说具有主词所涵谓的属性的对象也具有谓词所涵谓的属性。在此基础上,穆勒认为命题的含义就在于构成命题的名称的含义,就在于构成名称涵谓的事实,而事实既可以是物理的客观外在事实,也可以是心理的主观内在事实,所有的事实都可归入“存在”“ 共存”“ 相继”“ 因果” 和“ 相似” 这5种类型。通过进一步对“ 事实”“ 命题自体” 和“事件类型”的讨论,可以看出穆勒对于命题含义的看法类似于一种认知实在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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