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9, Vol. 33 ›› Issue (11): 11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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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杨易川,李 娜   

  1.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9-11-27
  • 作者简介:杨易川,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通讯作者:李娜,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

  • Published:2019-11-27

摘要: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旨在解决人工智能致损时的责任归属,虽在形式上解决了责任分配问题,但因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类的法律人格,也无法比照拟制主体满足实体性要素、价值性要素的要求,无法承担责任,致使人类仍然是人工智能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在法律效果上与其被赋予法律客体地位并无二致。而且“主体说”无法满足“主客体二分法”划分的本质,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颠覆性的冲击,打破以“人类中心原则”构建的现有法律体系。究其实质,人工智能始终无法摆脱客体地位的法律架构。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地位, 法律人格, 人类中心主义

中图分类号: 

  • D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