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生于重罪重罚的“ 小刑法” 时代的前科制度, 有效地发挥了犯罪预防的作用, 但也具有“ 标签 化” 、过度限制前科人员权利等负效用。 特别是在轻罪逐渐增多的“ 大刑法” 时代, 现有前科制度有违罪 责一致的原则, 亦不利于轻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也与刑法“ 严而不厉” 的优化趋势相冲突。 因此, 应构建 差异化的前科消灭制度: 限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轻罪, 采用自然消灭、 裁量消灭、 推迟消灭 3 种 方式, 保留刑事领域的法律后果, 选择性保留非刑事领域的法律后果, 并封存相关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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