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2, Vol. 36 ›› Issue (8): 134-142.
郝 川, 杨中心
摘要: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 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 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 分配并不完全相同。 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 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 一般预防决定法定 刑的下限。 其中, 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 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的前移, 其法定刑应以行为 与法益关联度为评价标准。 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与拐卖妇女行为、与买卖动物等犯罪的法益关联程度均 不同, 基于此, 法定刑自然存在差异, 现有法定刑设置较为合理, 规范体系也较为完善, 无需提升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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