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2, Vol. 36 ›› Issue (11): 16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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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云飞1 ,2, 向 立1
摘要: 2021 年修订的《 行政处罚法》 第 27 条在原有行刑正向衔接的基础上增加行刑反向衔接规定, 一个亟须厘清的问题随之浮现: 行刑反向衔接中的刑事证据能否转化为行政证据使用? 现有立法、 司法 判例和理论学说对此问题的回应存在巨大分歧。 尽管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具有法理支撑和现实需 求, 且两类证据存在一定的相通性, 但在证据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合法性质疑和实操困境。 立 足于畅通行刑双向衔接的规范目的, 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肯定刑事证据可以作为行政证据使用的资 格, 同时在制度层面明晰可转化刑事证据的种类范围和使用规则, 构建完善的证据转化审查机制, 确保刑 事证据向行政证据有序转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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