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竞业限制在实践中对劳动者泛化适用的问题愈发显著,许多本不必要承担竞业义务的劳 动者不得不受到竞业协议的限制。欲对该现象进行规制,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为知悉商业秘密 的劳动者,并将竞业限制的保护客体限定在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商业秘密范围内。还应当明 确对于劳动者是竞业协议适格义务主体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同时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个案 裁判中的指导原则。
中图分类号:
. 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泛化适用问题研究[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 35(9): 16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