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0, Vol. 34 ›› Issue (6): 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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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何培育,蒋启蒙   

  1. 重庆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 发布日期:2020-07-09
  • 作者简介:何培育,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蒋启蒙,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 Published:2020-07-09

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与司法上中均有争议。 著作权法中创作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包含“智力活动”与“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认定人工智能“创作”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之重点在于判断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人类的干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智力活动。关于干预行为与生成物的因果关系认定,可以参考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干预行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影响是否具有相当性。此外,为避免语义歧义并遵循学理通说与司法惯例,应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 创作行为, 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 

  • D9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