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仲裁是一种在市民社会中兴起、受主权者立法保障的社会化司法方式。从符号学的角度看,与剧场化的国家司法相比,商事仲裁呈现出“去剧场化”的特征,商事仲裁的“去剧场化”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仲裁程序的融贯密不可分;从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角度看,商事仲裁的繁荣兴盛恰好弥补了剧场化的国家司法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不足,同时也为现代国家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外部鞭策。但是,“去剧场化”的商事仲裁亦存在局限性。这典型体现在:保密原则的教条化贯彻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商事仲裁无法在更广阔的社会领域承担国家司法所承担的普法角色;可仲裁性受公共利益的制约;裁判者的公正与独立意识可能无形中被淡化;在普通法系,商事仲裁还无法承担判例法的生成与发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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