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9, Vol. 33 ›› Issue (8): 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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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钢
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已翩然而至,带来诸多变化和挑战,应慎重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新的刑事风险。智能机器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作为受刑事处罚的主体,其刑事责任呈现两面性的特征。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或操作者故意利用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刑事责任应由开发者和操作者作为直接正犯来承担。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和操作者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危害结果,视其是否违背预见义务以及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或按意外事件处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应在法律制度框架的约束和指引下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在智能机器人研发应用的风险性与刑事归责的合理性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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