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9, Vol. 33 ›› Issue (11): 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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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群
摘要: 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和妥当性是公众参与司法必须直面责任追究问题的法理维度;重公众参与者责任、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重笼统式责任的素描、轻类型化精准责任的细分,是公众参与司法必须直面责任追究问题的现实维度。对公众参与者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当区分决策型参与者、咨询型参与者和监督型参与者并匹配不同的责任形式和内容;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要有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阶梯,还要形成从司法机关到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链;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坚持轻轻重重的原则,除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行为由司法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提出纠正意见、公开通报等处罚外,还要特别发挥刑罚手段在其中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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