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4, Vol. 38 ›› Issue (5): 13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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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次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时诚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 发布日期:2024-06-12
  • 作者简介:时诚,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 Published:2024-06-12

摘要: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风险与焦虑等原生损害,还会因侵权行为人实际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致使其受到次生损害,具体包括算法歧视、关系控制、信息监控、身份盗窃等类型。次生损害的归责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在因果关系意外中断时免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导致次生损害的场合,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样态可分为“处理者过失 +第三人故意”“处理者过失 +第三人过失”“处理者故意 +第三人故意”三种情形,在具体场景中分别适用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态。次生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可采用净利润标准和拟制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获益赔偿,并在实际损失和获益数额难以确定时由法官酌定其赔偿数额。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次生损害;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 

  • DF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