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3, Vol. 37 ›› Issue (5): 1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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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宇
摘要: 我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58 条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引入了超大互联网平台中负责监督个人信 息保护情况的独立机构, 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创新。 从法律定位来说, 其本质上是行政法上的元规制机 构, 是互联网时代私人参与公共任务的一种新形式。 尽管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公共任务交给了私人 的独立监督机构, 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摆脱公法的约束。 具体来说, 独立监督机构应受到民主原则、 正当 程序原则、合作原则、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辅助性原则和效能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 这在未来制度的进 一步细化中均应体现。 除此之外, 政府强制平台承担公法义务构成对平台企业营业自由、 平等权和公平 竞争权之限制, 也应受到公法规范。 该制度在优化平台治理生态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 应用范围可扩大 到信息管理、信用治理、交易监管和科技伦理审查等诸多平台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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