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2, Vol. 36 ›› Issue (4): 15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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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冰1,2
摘要: 协议管辖是国际商事法庭对国际商事纠纷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尊重当事人 意思自治、促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其设立规定中将协议管辖置于法庭 管辖权首位,可见协议管辖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来行使,这样的规定使得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对 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吸引力不足。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宗旨指引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适当扩 大协议管辖的范围,逐步放开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将涉“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纠纷的“离岸案件”纳入进 来,以提高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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