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1, Vol. 35 ›› Issue (12): 16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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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娜,王思涵
摘要: 地方政府通过注销矿业权登记,实现矿业权全面退出自然保护区,此举的根源是矿业权取得上 的权证一体观点。即:将矿业权出让行为视为民事权利处分行为,行政许可作为权利变动要件;一旦行政 许可效力终止,矿业权也随之消灭。然而,因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仍继续存在,在矿业权退出上出现了 民事违约之诉与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之争。随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未来可能将矿业权 出让的“民事合同 +行政许可”方式统一在行政协议范畴内,以出让合同的生效达成物权变动和市场准 入的双重法律效果。既然当事人能通过行政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那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转为通过 行使行政优益权解除矿业权出让合同,达到矿业权退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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