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9, Vol. 33 ›› Issue (5): 128-134.
曾 娜
摘要: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第38条第2款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经历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终定为“相应责任”的过程。在实践中,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商家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表现为争议发生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主体信息,此时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实际上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的实际担责状况并未发生深刻改变。即使《电子商务法》将“相应责任”延伸到公法领域,引入并强化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时的行政责任,预防功能也极其有限。为落实《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均衡保障理念,应注重发挥民事责任的作用,通过动态系统论改进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