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9, Vol. 33 ›› Issue (3): 9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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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责任法律选择的发展趋势———以欧洲和美国为视角

张海飞   

  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发布日期:2019-05-16
  • 作者简介:张海飞,博士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

  • Published:2019-05-16

摘要: 美国和欧洲对涉外证券欺诈责任识别存在差异,美国将证券欺诈责任识别为公法域外效力问题,欧洲主要国家则将证券欺诈责任识别为侵权问题。欧洲主要国家对证券欺诈责任采用传统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以损失发生地为法律选择的连接点。欧洲学者认为欧洲传统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难以适用,预测性差,主张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或证券发行地法律以反映证券欺诈责任的特点。美国证券欺诈责任法律选择则经历了由证券欺诈行为地或结果地标准转变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证券交易地标准的变革。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加强,在证券欺诈责任诉讼中,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成为法律选择的发展趋势。根据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涉外证券欺诈民事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与全球主要国家涉外券欺诈法律选择的发展趋势不一致,因此建议中国涉外证券欺诈责任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

关键词: 证券冲突法, 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 涉外证券欺诈, 证券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中图分类号: 

  • D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