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权力制度体系历史,监督权属于权力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但并非核心或唯一内容。检 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践创新层面,一直在努力多举措提升 监督刚性。但这些举措未能取得明显成效,其症结在于监督权力的权力束不足、内敛式的自我评价限制 了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收益与成本分析下的监督者行权激励不足、现实主义视角下监督权行使存在柔性 选择等方面。在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强力后盾已失的情况下,未来提升法律监督权刚性应当 增加监督权力束、设定外放式的综合评价指标提升监督刚性,还要利用更广泛的民主,借用监察委的权力 刚性来综合提升自身的法律监督权力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