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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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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在法律保障、差异认识、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存在不足。为更好地推 动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完善,应明确:其存在形式应为政策性、中介性及金融性的农业服务机构; 其资本制度为国家资本具有主导地位,非农资本应被限制在国家经济规划内,功能的发挥应当是信贷与 储蓄相结合;其治理模式为政府指导下的法人治理。此外,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包括对立法风险和衍生 风险的预防。
. 也论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J]. , 2018, 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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