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再次将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
权保护推向了讨论焦点。电视节目模式包含了一档电视节目最具有特色的环节,其能否得到著作权的保
护需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属于具体的表达3项要求。但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学界和
实务界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主张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具有可版权性,其侵权判定中实质
性近似的确定存在难度,不应受著作权保护,应采用其他合适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 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方式探讨[J]. , 2018, 3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