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水治理立法存在立法欠缺和规范冲突两个不足,建议重塑立法理念、加强立法协调,制 定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法》和《长江法》《黄河法》等专门法律,出台《节水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针对监管 体制不顺、联合执法程序缺失、长效协作机制匮乏等监管制度问题,建议衔接河长制、湖长制与法定监管 机构的职责,开展流域水综合执法机构试点,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 合巡查等法律机制,加强区域和部门间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针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资格受限 等司法制度问题,建议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统一水治理司法尺度,放宽社会 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建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研究建立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