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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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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既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或财物的暂时性限制,那么它就对公民具有某种损害性,在实 践中行政机关应当谨慎采取,在理论上也应该进一步厘清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违法变异形态。如果 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违反了比例原则,则应认定为滥用职权;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取消行政强制措施,则 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取消行政强制措施,则应认定为变相的行政处罚。
.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变异———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损害性特征切入[J]. , 2018, 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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