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关于著作人身权妨碍著作财产权交易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摒弃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取消说和 主张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通的转让说虽不无可取之论,但因其主体论说无法自圆其说而不能解决问 题。著作人身权虽与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可分离性,但这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完全分离性有着本质上的不 同;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转有悖设权初衷,等于变相取消了著作人身权。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英、 法等发达国家创设与改革著作人身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探寻重构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路径。建议我国 著作权立法在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但允许适当放弃的同时,对著作人身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利 于著作财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