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 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 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 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 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 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