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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的政府环境职责省思

陈应珍   

  • 出版日期:2017-11-25 发布日期:2017-12-07

  • Online:2017-11-25 Published:2017-12-07

摘要: 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缘于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及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新环保法将地方政 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之规定提到总则之中,增加了政府多方面的职责,确立了政府环境职责的初 步框架。但仍然存在以下缺陷:地方政府职责多,中央政府职责少;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政府 职责碎片化,领导、支持、协调职责不突出;监督与问责权限被削弱或取消;弹性职责多,具体措 施少等。为落实环保基本国策及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庄严承诺,需要做到:将中央政府确立 为环境质量责任主体;建立较为明确的、合理的府际职责分工体系;加强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协 调责任;恢复上级政府的处分权力;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