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开始极力扩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使其
能够较好地发挥出惩罚被告与遏制他人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功能。美国、日本、韩国等将其适
用于专利权保护与侵权救济,形成了专利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对故意侵权的认
定、裁判程序、评估方法以及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度控制等方面,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
为我国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
见稿)应大胆移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使之成为惩罚侵权行为和鼓励创新的一种机制。
. 关于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思考:比较法的视野[J]. , 2017, 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