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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行政自制

徐信贵,康勇,高长思   

  • 出版日期:2017-03-25 发布日期:2017-03-28

  • Online:2017-03-25 Published:2017-03-28

摘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不当使用会给相对人的利益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警示行 为应当受控。基于外部控制效果的有限性和内部规制的必要性原则,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 警示行为的行政自制。行政组织以及人员结构的重构,内部行政规则的制定,内部行政监督以 及责任设置的细致化、合理化是构建警示行为行政自制模式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