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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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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相关立法缺乏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规制规则,使得一人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极容易侵损一人公司产权及公司债权人的可预期收益,从而忽视了正义和效率价值。重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的规制规则并非是要回到2005年修订《公司法》前的完全禁止模式,而是应当对相应担保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这就需要明确法人型股东的担保决定权,建立和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直接保护机制和一人公司担保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J]. , 2013,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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