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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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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晰主观罪过与人格态度的视角差异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功能看,主观罪过以行为为 视角、以定罪为主要取向,人格态度以行为人为视角、以量刑为主要取向。从体系地位看,《刑 法》第37条是合理衔接《刑法》第13条和第5条并指导司法人员公正量刑的一个重要条文。从 制度属性看,人格态度的动态性和可塑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减刑、假释主要是一种量刑制度。
. 论主观罪过与人格态度的视角差异[J]. , 2012, 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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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