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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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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方法而非确定权属的标准,共同共有不排斥共有关系终止时的按比例 分割。对“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法律行为做合目的、习惯以及婚姻法价值取向的解释可以得出 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无论是在确定父母赠与之意思表示时,还是在确定 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抑或在夫妻离异时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时都只是一种参 考,而非标准。
. 标准,抑或参考?———《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辨识[J]. , 2012, 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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