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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若干问题研究

邢昊然   

  • 出版日期:2012-02-25 发布日期:2012-02-25

  • Online:2012-02-25 Published:2012-02-25

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 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 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解释(三)第10条不仅没有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 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该规定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 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 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 人的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