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Tiffany公司诉eBay公司案中,美国法院判定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商标协助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具有合理的获知能力,即已知或应知具体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总体获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果已知或应知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意视而不见,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对美国的网络交易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分歧,本案的判决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美国网络服务商商标协助侵权责任的认定——基于Tiffany公司诉eBay公司案的分析[J]. , 2011, 2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