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宗辉
出版日期:
发布日期:
Online:
Published:
摘要: 作为保护私权的法律,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本质毋庸置疑。但作为创设、管理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公法化色彩。知识产权法的公法性特点最初产生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在其体系化建构的过程中得到强化,又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未来发展的需要。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的公法化应受知识产权私权本质的限制。
. 论知识产权法的公法化特点及其限度[J]. , 2011, 25(3): -.
0 / / 推荐
导出引用管理器 EndNote|Reference Manager|ProCite|BibTeX|RefWorks
链接本文: http://clgsk.qks.cqut.edu.cn/CN/
http://clgsk.qks.cqut.edu.cn/CN/Y2011/V25/I3/
C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