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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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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聚众犯中的聚众无论理解为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都存在诸多无法调和的困境,既和犯罪论相关理论冲突,也不符合生活实际,甚至与刑法基本原则相悖。“聚众”应是多数行为主体的客观状态,是用以说明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客观外在的情势。聚众情势需要主观要素的对应,但只需斗殴一方的主体达三人以上即可认定该方的聚众。
. 不只是行为:关于聚众的另行解读[J]. , 2010,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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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